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25 09:27:56  发布人:xcb  浏览量:3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文体活动丰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和节日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干部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五)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优良。办公、生产场所规划合理,布局整齐,管护良好,工作环境舒适整洁。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对外服务窗口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因地制宜地搞好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

(六)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并经常开展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带头参与城乡共建、帮扶共建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者,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第六条  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  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四)有干部职工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凡参加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省级机关和参加当地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市、县机关,经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

    第八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各市、省直各文明委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测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把关。

    (二)公示推荐。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在向省文明委推荐评选名单前,要责成拟推荐单位在本单位对外显著位置张贴省文明办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省文明委提交推荐报告。省直各文明委推荐的单位,在向省文明委推荐前,须征求驻地(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三)测评审定。省文明办在对推荐单位进行测评、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同意,并在省主要媒体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省文明委审定。

(四)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审定批准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惩

第九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省级文明单位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员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获得“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山西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山西省文明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  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申报单位,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届初申报,届末评选表彰。

第十四条  连续两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国家级文明单位一般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其所在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进行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和工作档案,推广交流先进经验。省文明办适时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宣传先进典型。

    第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山西省文明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明显位置。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机关命名授予的奖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省直各工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晋文明委〔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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