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范围经济社会交往的不断推进,世界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国内重要场合多次倡导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进行阐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主张。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党章、宪法,多次被写入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重要文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随中国和世界的共同发展进一步彰显。对此,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评论道:“中国已成为多边主义的重要支柱,而我们践行多边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
回答“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
当今世界面临的诸多重大问题深刻而复杂,是无法靠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力量能彻底解决的。至今仍在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证明,“病毒没有国界,疫情不分种族,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唯有团结协作、携手应对,国际社会才能战胜疫情”。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性”问题,中国率先提出并不遗余力地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有力地回答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
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徐艳玲表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是共同体,强调人类社会的共生性。从国与国之间的命运共同体到区域内的命运共同体,再到最大范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利益共同体到责任共同体,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断得到发扬和传播。
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上不是发明出来的,而是被发现的。它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是通过对人类共同文化的挖掘而凝练出的价值。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院长袁祖社表示,从现实情境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当今世界整体性意义上人类日益公共化的生存与交往实践的有效回应。从理论层面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根本上摒弃了启蒙现代性所确立的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个体利益至上信念,强调人类生存、活动、发展以及价值实现中共生、共在、共享的公共性本质,强调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人的社会性、实践性本质提升为一种以一体化生存为新特质的公共性存在。
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从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意识,展现了总体性发展的历史视野。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刘同舫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逻辑,立足于对人类生命存在和生产发展方式的辩证领悟,超越了单一民族、国家或群体,反映的是人类寻求和平、共享、合作、自由等价值共识的努力,更符合全人类的核心利益关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逻辑,立足人类共同价值和全球整体利益的生成历史,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构筑了契合全球化发展新阶段的人类普遍交往的社会形式,对推动人类社会走出“零和博弈”的困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有形边界与无形边界,避免了“国内国外二分法”的差序视野。在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王义桅看来,要超越单一维度,立体地看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时间维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涵盖过去、现在与未来。从空间维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既包含实体空间里的民族国家,也包括非国家行为体,涵盖了诸如环境、海洋、外太空等现实空间领域,以及网络、金融等虚拟空间领域。从内在逻辑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如国家、非国家行为体、个人等视为一个整体。
促进包容性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主张和实践,旨在超越种族、文化、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界限,为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给出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行动方案。
袁祖社表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展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关于全球意识、国际交往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最集中、最准确地表达了公共性的时代精神的精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原创性贡献主要体现在:共生的生存本体性理念、共在的实践交往性理念、共享的全球正义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共存于同一地球村的全民利益攸关体系,尊重各国的主权和经济秩序、制度、法律、政策和发展战略,是一个最有可能为各国各民族接受的观念公约数。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金碚表示,在经济全球化观念中注入发展意识和包容性意识,促进全球化均势发展或全球化包容发展,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想。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国际交往进入新时代。在王义桅看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全方位引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具体表现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为全球治理铸魂的理念引领;完善不干涉内政原则,倡导各国掌握自己命运的原则引领;通过“一带一路”构建全球互联互通伙伴网络的实践引领。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影响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张辉表示,国际法产生和最初发展阶段,以确立和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利益为首要目标,国家为自身利益可以选择行为方式,甚至发动战争。但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密切,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错综复杂,必须从维护世界整体利益出发去寻找解决途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产生正契合了这一方法论的变化。从国际法的法哲学意义上看,是对国际法正当性的追问。国际社会难以表达世界各国作为一个整体及其内部的复杂关系,国际共同体弥补了这一缺陷。人类命运共同体则使国际共同体概念更为丰富并切合国际社会实际状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更有利于回应现代国际法面临的正当性追问。此外,对国际法的体系性意义体现在促进国际法的等级化发展。传统国际法的非体系性特点使得法律规范不存在上下位关系,因此,当国家同时承担两个相互冲突的义务时,就存在应优先履行哪一个义务的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等级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理论前提。
变零和对抗模式为合作共赢模式
要成为凝聚集体认同、指导集体实践的历史愿景,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必须具备能够在不同个体、族群、民族、国家等主体成员中,唤起共同需要、共同向往的吸引力。这并不意味着取消不同主体成员之间的差异,而是立足差异,寻找更高层次的共同性。鉴于当前全球化发展仍处于物的依赖关系的发展阶段,刘同舫认为,要以推动世界经济整体发展为重点任务,抛弃西方世界长期奉行的“零和发展”模式,以开放包容、共同发展和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做大利益蛋糕,赋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经济红利。通过撬动资本主义主导的“中心—边缘”式分工体系和利益分配格局,进一步缩小南北经济差距,实现全球经济平衡发展,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经济后盾。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竭力化解全球发展困境,寻求全球发展与国家利益之间矛盾关系的重新整合,以思想的张力和开放的空间为开创全球治理新局面提供全新可能。徐艳玲表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藏着公平发展的伦理内核。一方面,它超越资本逻辑的束缚,关涉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的代际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它超越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藩篱,关涉实现共同发展的代内公平问题。二者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必将为人类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中国的发展是世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发展也得益于世界发展。张辉表示,倡导并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体现了中国将自身发展与世界共同发展相统一的负责任态度和价值关切。
金碚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正是推动全球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务实行动。当前,世界工业化和经济全球化正在向欧亚大陆及南方国家的纵深地带发展,可望形成全球繁荣新格局和世界秩序新均势。顺应这一趋势,中国发出的时代倡议,将为经济全球化新时代注入新的活力、动力和竞争力。
“一带一路”倡议框架协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多边合作制度举措,为全球各国在“类本位”的价值实践视野中重新认识、理解和定位全球化贡献了中国智慧。袁祖社表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诞生到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根基在于其超越了由旧全球化排他性逻辑所造成的认同危机,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历史、文化、制度以及价值观等享有平等尊重的认同需求,提供了积极的制度性回应。
未来,要进一步拓展“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空间,充分发挥“一带一路”以及亚投行对资本、人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和资源的配置功能。刘同舫建议,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搭建起经济桥梁,刺激沿线国家经济增长,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为参与主体带来更多现实利益,让相关国家民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密切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积极推动达成各种阶段性的共同目标,减轻以至消除利益分歧和利益争端,倡导发展成果共享,逐步将由欧美等西方国家主导形成的“中心—边缘”体系改变为“平行网络”体系,变发展的零和对抗模式为合作共赢模式,推动形成稳定而均衡的利益共同体。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性过程,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必须形成持之以恒的共同意志和制度体系保障。然而,全面认识命运与共最深刻的表达就是利益与共,切实推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推进世界历史进步,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是一定会鲜明体现人的主体力量与正义性主导力量的实践意志。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投射出对人类共同价值的护持,着眼于当今世界的共同挑战、和平与发展的共同任务,顺应了各国要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走符合自身国情发展道路的普遍诉求。
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同年3月17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同年11月1日,第72届联大负责裁军和国际安全事务第一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安全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再次载入这两份联合国决议。
202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发出呼吁:“让我们携起手来,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为实现世界永续和平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懈奋斗!”